出入东莞最新通知今天_东莞出入城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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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莞卧龙山别墅能自由出入吗
4.东莞市的常住户口所说的7年,是从1号开始算的吗.? 以前满了7年,现在直接可以申请了吗.?
5.持东莞的居住证怎么办理港澳通行证吗?在东莞那里可以办到
这个是根据不同厂的情况和职务情况来定的,大多数厂里的规定和劳动法是有一点点出入,一般的普工(生产线作业员)提前七天辞工,间接人员或高级人员要提前15~30天不等,一般的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内满七天者可结算工资,不满七天的不给结算,试用期内不想做的话也要按规定辞职,另外,厂家一般都有,自离,辞退,辞职,开除等,自离者是拿不到公司的,公司辞退(炒掉)的当天结算工资给清工资如过了试用期按合同给补尝金,辞职的按手续办理后,要等到发当月工资的时候才可以领取工资,开除只有在厂里犯了严重错误,或在厂内外犯有刑事/治安等,工资也是当天结清的.
在校大学生怎么入户东莞?
在东莞可以办护照。
办护照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或有效的临时居民);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
5、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出入境办理流程如下:
1、领取出境申请表。携带本人或其他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申请表。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要和户口本上的信息一致;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本人或户口本原件和户口本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的复印件资料,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并准备好符合要求的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4、缴费。申请人在递交完申请后须立即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收费处交费;
5、办理时限。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各地不一,一般在10至15个工作日;
6、领取护照。
综上所述,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东莞市东华光明校区限行时间段?
大学生作为一群知识分子,在城市落户里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群体,每个城市都需要源源不断的大学生注入新生活力,学历越高的大学生就更受欢迎,落户就更简单。
而东莞作为一座最受国内大学生欢迎的城市之一,当然也会顺应潮流,欢迎大学生落户东莞,所以今天徐老师就给大家说说大学生东莞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大学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届毕业大学生,一种是在职人才的大学生,这两者落户东莞的条件有一点出入
一、在职人才大学生落户东莞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35周岁以内,有缴纳社保记录;
2、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45周岁以内,有缴纳社保记录;
二、应届毕业大学生落户东莞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2、身体健康;
3、符合本市生育相关规定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注意:毕业2年以内都算应届生,应届生落户东莞没有工作和社保的
要求。也就是说你没有工作,或者在其他城市工作,没有缴纳社保都可以直接落户
2021年大学生东莞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三、应届毕业大学生落户东莞顺序选择:
1、有房产
有房产的直接落户到本人房产下
2、无房产
无房产的可以在亲戚朋友房产下、或者落户在毕业生人才专户集体户、所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以上就是有关大学生落户东莞需要什么条件的详细介绍了,根据过往的经验来看,大学生落户东莞还是非常简单的,是最快速的落户东莞方式。
前提只要学历是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最快可以一个月办理才完成,所以说如果你刚好是刚毕业大学生来东莞打拼的话,千万不能错过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了
东莞卧龙山别墅能自由出入吗
东莞市东华光明校区限行时间段为:逢周五、周六、周日每天7:00-20:00(寒暑除外)。
节日前后(具体时间以交警部门告示为准)。方案完善确定之后将于2019年的新学期(也就是春节后的开学)开始施行。管制区内除接送学生校车(包车)、公交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警车、持通行证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驶入(新街路除外)。
管制区内光明路、光明一路、光明二路、光明三路、新街路、林政路、新华街、红新路、军民路、学校东侧支路、创业工业路、东江岸边景观路禁止临时停车。
扩展资料:
东华光明校区限行介绍如下:
前往普济医院车辆由新街路出入。翰林校区周边交通管制区域内创业工业路(学校段)、东江岸边景观路、环城西路辅道、学校东侧支路实行顺时针单向行驶。
管制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商铺工作人员车辆进入管制区的,或因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服务等特殊需要,确需在管制区内通行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凤凰网-东莞最新货车限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人民网-东莞黄标车限行下月起扩至全市
东莞市的常住户口所说的7年,是从1号开始算的吗.? 以前满了7年,现在直接可以申请了吗.?
东莞卧龙山别墅能自由出入。您是卧龙山别墅的业主或租户,且已经办理了相关出入证件,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自由进出别墅。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尊重别墅的管理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持东莞的居住证怎么办理港澳通行证吗?在东莞那里可以办到
有证明连续居住满7年的是可以,还有是可以累计,比如你以前有办理暂住证或个有税收证明。
我发个最新的条例给你看看好了: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或者其他有效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或者其他有效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生育证明,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效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五条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地点: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91号办事大厅1-20号窗口
办公电话:0769-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日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市局复核后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领取结果。
扩展资料:
申请需要的材料:
1、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港澳关系人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
2、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单位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出生证明;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
3、居民户口薄;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外国护照。
4、香港或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香港或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夫妻团聚类证明 ;DNA检测申请书和亲子鉴定申请书;子女照顾父母类证明。
5、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死亡证明书;父母投靠子女类证明;子女投靠父母类证明;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同意书 ;DNA检测申请书;收养关系证明。?
东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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