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2.什么时候开始贵州省将迎降温降雨天气?

3.为什么贵州省那边冻雨特别的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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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的发展理念,围绕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两个主题,按照“四个一流”的要求,坚持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以提高气象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建设现代气象业务体系为重中之重,以加强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建设为根本要求,以提升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水平为重要支撑,按照“融入共兴、提升能力、强化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气象探测、气候预测、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开展气候区划、气候开发利用及保护和气候变化研究;开展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负责贵州省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等工作,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和规划编制;开展气象科学研究等。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据中央气象台网站消息,未来两天中国中东部大部地区天气晴好,气温逐步回升。北方地区风力较大,内蒙古中东部、东北地区、华北、黄淮东部等地的部分地区将有4~6级风,阵风可达7级。

受切变线影响,4月30日至5月1日,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自西向东有一次小到中雨天气过程,其中江南中北部、华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强降水时段出现于30日夜间至1日。上述地区局地伴有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

4月28日8时至29日8时,新疆西部、黑龙江北部和东部、青藏高原中东部、云南等地有小雨,其中,西藏东南部有中到大雨,局地有暴雨。内蒙古中东部、华北北部等地有4~6级风。

4月29日8时至30日8时,新疆伊犁河谷及沿天山一带、西藏东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小到中雨,局地有大雨。内蒙古中东部、东北地区等地有4~6级风。

4月30日8时至5月1日8时,江南北部降水加强;贵州东部、湖南北部、江西中北部、新疆伊犁河谷及沿天山一带等地有中到大雨,局地有暴雨。新疆东部及南疆盆地、东北地区中东部等地有4~6级风。

什么时候开始贵州省将迎降温降雨天气?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为什么贵州省那边冻雨特别的频繁?

近日,据省气象台监测预报,本周三受冷空气影响,气温再次下降。贵州又将迎来持续阴雨天气。

根据省气象台预报显示,12月12日夜间,冷空气将再次南下,全面覆盖我省。具体预报为:12日夜间到13日白天,全省各地阴天有小雨,省的中西部地势高处有雾,气温下降。

贵阳市气象台预计本周前期贵阳市将维持阴雨天气,夜间多雾;其中13日到15日,受冷空气补充影响,各地气温有所下降;周末天气将好转,气温回升,地势较高地区有霜。具体预报为:12日夜间到13日白天,阴天有小雨,气温5—7℃,气温下降。

气象部门提醒:初冬季节,天气阴冷,市民需注意及时增减衣物,室内空调温度不宜过高;煤气取暖应注意通风,预防煤气中毒;年老体弱人群注意保暖,预防感冒等疾病发生。

贵州的气候温暖湿润,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温变化小,冬暖夏凉,气候宜人。2002年,省会贵阳市年平均气温为14.8℃,比上年提高0.3℃。从全省看,通常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多在3℃~6℃,比同纬度其他地区高;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一般是22℃~25℃,为典型夏凉地区。降水较多,雨季明显,阴天多,日照少。

关于冻雨的形成机理,贵州省气象局高级工程师黄继用介绍说,国内外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冻雨主要是因为高空冰晶降落到中空融化成雨滴,然后又降至温度低于0℃的冷冻层(低空)形成的,贵州的冻雨则主要是中空(锋面附近)雨滴或者过冷却雨滴降至温度低于0℃的冷冻层(低空)而形成的。冻雨一旦降到温度低于0℃的地面或地物上便立即冻结,气象学上称为雨凇,这个过程贵州俗称“下凝”,雨凇则称“凝冰子”或桐油凝等。由此可见,冻雨是来自天空的过冷却液体降水与地面或近地物碰撞的过程,雨凇则是冻雨发生过程的产物。  冻雨是一种灾害性天气。它的出现,容易导致雨凇和结冰发生,从而对有线通讯和电力输送、交通运输、果树及农作物等工农业生产造成危害。谈到贵州冻雨天气多、持续时间最长、危害程度重的原因,气象专家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贵州所处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以及海拔高度决定的。专家介绍,贵州位于中低纬度地区,北方南下的冷气团活动频繁,上空来自南面海洋的水汽十分丰富。另外,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的斜坡地带,平均海拔1100米左右,地势西高东低。  据贵州省气象台高级工程师杜小玲介绍,贵州省气象部门对冻雨的研究较早,(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级气象部门也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许多优质的服务,但预报手段一直是在前人的经验统计基础之上进行的,对冻雨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统计方法。而2005年8月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立项的《贵州冻雨形成机理及分片预报研究》项目则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气候学、动力学、诊断分析、数值模拟等结合起来,对冻雨强弱的预测、冻雨成因机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冻雨客观预报系统。这一成果是前人研究成果的延伸和发展,检验效果较好,已于2006年初开始实现业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