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气象局的机构职能

2.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3.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4.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5.第6号台风的生成,有关部门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了呢?

6.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7.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8.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会同天气预报_怀化天气预报

1.制定上海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上海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上海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上海市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上海市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上海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上海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区县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区县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华东区域灾害性天气的跨省联防、气象业务及科研开发的协作协调和技术交流协调。

9.承担中国气象局和上海市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陕西省气象局的机构职能

唐山市气象台2022年6月5日11时发布高考天气预报:

高考期间,我市天气多云到阴,8~9日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没有高温天气。

期间我市的最高气温在25~27℃,温度适宜,但降水天气会给交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请考生及家长携带雨具,注意交通安全,关注最新天气预报,适时增减衣物。

具体预报:

6月6日:多云间晴,北风4-5级阵风6-7级,16~27℃;

6月7日:多云转阴,14~27℃;

6月8日:阴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转多云,15~23℃;

6月9日:多云转阴,夜间有雷阵雨或阵雨,14~27℃。

因交通原因不能按时到场

考生在考前应到考点实地看一看,由此规划路线并计算时间。出发时要留有余地,以防迟到。万一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考生可以出示准考证,向公安交警求助。

丢失或忘带准考证、居民

每科考试,监考老师都会按规定查验准考证、居民。考生万一丢失或忘带,在入场时向考点报告,由监考老师会同考点主考核对准考证存根、进行生物识别等,确定无误后可以先参加考试。准考证到当地招办办理补发,居民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下一场考试前,要交验准考证、居民。有带队老师的,考生可请带队老师帮助。

考场上突然身体不适,如呕吐、腹泻等

出现这种现象多半是因为考生精神过于紧张、饮食不洁或休息不好所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及时向监考老师示意,监考老师会及时与考点办公室联系,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若考生中途离开考场,须两名工作人员陪同,治疗后可继续应考,但耽误时间不补。

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

考生如遇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应及时向监考老师声明,申请更换。

特别提醒

遇到突发件,首先要保持镇静,切忌过度紧张,手忙脚乱。然后进行有效的自我心理调适,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或做深呼吸等方法消除紧张情绪,尽快将精力集中到所答的题目上来。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副省级市及地级市人民对副省级市及地级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陕西省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同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重庆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6号台风的生成,有关部门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了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台站、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八条 农牧、林业、水利、交通、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农作物、交通、旅游、登山等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国土、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地质、疾病、环境影响等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地质灾害、公共卫生、环境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第九条 对城镇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旅游、藏药材等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开发利用项目在前期论证时,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成员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农业(草场)病虫害监测站;

(五)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人民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发布,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雪灾趋势气候预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报告,同时通报防灾减灾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台风米克拉(Tropical Storm Mekkhala)是2020年太平洋台风季第6个被命名的风暴,国际编号为2006,“米克拉”由泰国所提供,意为雷天使[1]。 台风“米克拉”于2020年8月10日11时左右在南海洋面生成,8月11日早上7时30分前后在福建漳浦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2级(33米/秒)。

今年第6号台风“米克拉”(热带风暴级)于10日11时在南海海面上生成,14时其中心位于距离福建省厦门市偏南方向约48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8级(20米/秒)。预计将以每小时20-25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加强,将于11日上午在福建中南部沿海登陆;受其影响,11日浙西南局地有大到暴雨;今天(10日)夜里起我省海域将出现大风浪过程,将持续24小时左右。近期,我省午后多强对流天气。

10日傍晚,省防指发布最新通知,切实做好当前防汛防台工作:

加强值班值守和预报预警。各级防指要加强值班值守,会同气象、水利、自然等部门滚动会商研判,特别是预报有强降雨的温州、衢州、丽水等地要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突出短临预报预警,确保信息到村到户到人。

加强局地强降雨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管控。各地要加强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乡内涝、危旧房等风险的监测巡查,坚决果断转移人员。

落实渔船防风浪、海上作业安全等防御措施。沿海各市防指要督促有关部门指导海上作业渔船和其他作业船只及早驶入安全海域,确保作业安全。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主要分为五大等级:

一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巡查。

二级:提醒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

:注意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并24小时监测;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四级:预警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启动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五级:警报级,24小时内,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启动不稳定危险斜坡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霜冻、冰雹、台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共安全事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人民及区人民(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的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六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林业、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的气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活动。第八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区人民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建设。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住宅小区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办公室(财务处):组织协调全局工作和会议安排、接待;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办公自动化、文印、收发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本单位考勤、车辆、水电、房地产、计生、创卫、创安等行政后勤工作;福州市气象财务核算中心挂靠该处。

业务科技处:负责气象综合观测、信息网络和技术装备保障、预报预测、公共气象和专业气象服务、气象科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网络业务、气象预报和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和及现代化建设;负责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把关工作;管理气象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气候开发和保护、生态与农业气象的规划实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履行福州市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职责。

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市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方面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福州市防雷办公室):负责政策法规管理、行业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和管理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气象行政复议、应诉、处罚听证、相关气象行政许可等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2.直属事业单位: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海洋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短时、长中短期天气业务、灾害性天气的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有关基础预报产品制作工作。负责雷电预警和发布业务;牵头组织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开展海洋、交通、城市、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承担全市气象灾害及相关灾害的收集上报、灾害评估等工作;研究开发预报技术方法等。

福州市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中心: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网络软硬件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负责市级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实时监测本辖区上行的气象信息、产品情况;负责本辖区传输时效、质量的分析,配合省气象信息中心进行省市通信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承担本辖区内综合观测系统设备保障;按照综合观测设备的业务规范,做好日常巡检、维护和维修任务;负责本辖区区域站设备的标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系统防雷等保障;负责本辖区综合观测系统技术装备的、供应、仓储和调配。

福州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福州市专业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科技服务工作。对气象预报预测评估产品进行再加工和包装,开展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旅游、医疗健康、电力、体育等相关的专业气象预报服务;开展电话、短信、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气象信息服务,开发研究气象科技服务新产品,开拓气象科技服务新领域。

福州市防雷中心:牵头承担市级雷电业务,负责组织福州市雷电灾害的鉴定与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负责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负责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防雷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规范开展农业气象观测、作物和物侯观测,及时编发各类观测电报;根据本市农业和天气、气候特点,开展农业气象服务技术和实用技术开发、试验、示范;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农业气象技术开发和试验任务。制作并向市和其他用户提供作物生育期农业气象灾害、作物病虫害发生气象条件、主要作物产量预报等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产品。调查、收集和评估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和农业气象实用技术应用的效益。

3.县(市)气象局(站):

福州市设8个县(市)气象局(站),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中平潭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闽侯、长乐、福清、连江、罗源、永泰、闽清为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设置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气象观测站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气象局实行局、站合一。

主要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