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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七条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有关部门和区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气象灾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的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区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必须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监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个人。

林区、草原的嘎查村应当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

对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其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在林区、草原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设在林区草原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规定防火戒严管制期,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防火期间,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并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

第二十四条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有地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了望和通讯设备等;

(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四)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

(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决定。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草原火情。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等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当地人民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支付。

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院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

(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盗窃、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九)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赔偿。

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

(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七)贪污、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第七内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及其火险等级的划分,由自治区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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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绝大部分属中亚热带,冷暖空气在境内剧烈交接,天气复杂多变,一年四季都有发生灾害的可能。春季、秋季低温、冰冻、洪涝,以及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危害很大。据统计,从1988~19年间,全省因气象灾害每年平均损失约153.77亿元,其中1996年达508亿元,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占农业生产总值的20.5%。

10.1.1 干旱

(一)干旱特点

湖南干旱四季均有,出现频繁,危害最大的是夏秋干旱,其中又以秋旱为甚。由于气候、地形、土壤、水利、耕作制度和抗旱能力等不同,造成了明显的地区差异。以湘中丘陵地区最为严重,包括隆回、邵阳、邵东、衡阳、湘乡、双峰、涟源、新化、新邵、宁乡、长沙、望城等县,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旱情比较少见的是湘东南和湘西南山地。

从干旱出现次数和频率来看,以衡阳、邵阳、长沙等湘水资水沿岸的河谷盆地最高,小旱以上的频率达80%~85%,即十年中只有1~2年不旱,大旱频率30%~50%,即2~3年有一大旱。洞庭湖区的岳阳、常德等地干旱频率也较高,略次于湘中地区,但因湖区水源充足,灌溉条件好,不容易造成灾害。湘西和湘东南山地出现频率较少,小旱以上频率为50%~60%,大旱以上频率在15%以下,一般旱情轻。此外,各地干旱出现有显著差别,有旱、无旱或轻重干旱往往交替出现。

我们对全省不同县份无雨日数和几种作物气候产量(斤/亩)进行统计分析,将无雨日数40~60天以上定为干旱年,60~80天定为大旱年,80天以上定为特大干旱年。我省干旱年、大旱年、特大旱年的频数分布,均以东南较大,西北较小,在湘西一带3~4年一遇,湘东的长沙、衡阳、岳阳,及湘南零陵及湘西南角的通道,大约3年2遇,郴州是两年半一遇。三年左右一遇的是雪峰山东延部分的益阳,安化、新化等地。

大旱级以上旱年频数最大的有两个区,一个是衡阳盆地和祁阳、零陵丘陵洼地,大旱中心在衡阳,另一个区为洞庭湖平原,大旱中心在岳阳,然后分别向四周减小。雪峰山以西、罗霄山、南岭等山地基本上没有大旱,个别地区大旱10~20年一遇。

据降水距平百分率ΔR=(Rmax-Rmin)/R×100%),按-20<ΔR<-10为偏旱年、ΔR≤-20为干旱年的标准划分(天气预报业务评定办法),对1951~1995年桑植、沅陵、常德、岳阳、芷江、邵阳、长沙、衡阳、零陵和郴州10个站平均降水量的距平百分率进行了统计。其结果为20世纪50年代的9年中,1年干旱,60年代3年干旱,70年代3年偏干旱,80年代2年为偏干旱。

(二)干旱遥感调查

用作物缺水系数法和土壤热惯量法对干旱情况进行气象卫星遥感调查。通过对我省卫星遥感资料(1998年、1992年)和全省各地气象资料及灾情资料进行分析,确定不同等级干旱所对应遥感统计值划分阈值,然后转换成相应干旱等级值,再根据各地相应降水距平百分率,进行综合评判,并对全省干旱灾害遥感数值分布图进行补充、订正。

由于热惯量法原则上只对裸露土壤适用,在有覆盖的情况下,植被会改变土壤的热传导性质。为了在高植被覆盖区对作物的旱灾进行遥感监测,用“供水指数法”(Vegetation Supply Index)。当作物遇到干旱时,作物供水不足,一方面作物的生长受到影响,卫星遥感的植被指数将降低,另一方面作物的冠层温度将升高。这是由于干旱造成的作物供水不足,作物没有足够的水供给叶子表面的蒸发,被迫关闭一部分气孔,致使植被冠层温度升高。我们定义的植被供水指数VSWI为: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CH 1、CH 2是 NOAA卫星或 FY-1卫星第一、第二通道的反照率,Ts 是 NOAA卫星或FY-1卫星遥感到的作物冠层温度。

我们选用1998年10月15日14∶30的NOAA卫星遥感进行分析:

(1)对卫星遥感进行几何校正;

(2)使用信息提取技术提取我省卫星遥感数据;

(3)对水体与非水体进行区分,将NDVI<0.1的象素点判定为水体,此点无旱情;

(4)确定水体后,NDVI的值域为0.00103~0.6111,VSWI的值域为0.00001~0.01109;

(5)将VSWI乘以900,取整,值域变为0~9;

(6)用9减去VSWI,值为0~2的判定为基本无旱情,3~4的为轻度旱情,5~6的为中度旱情,6以上的为重度旱情。

将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判,将评判的结果进行0.618优选法,对湖南省干旱灾害进行分区。

湘中重旱区:主要为衡阳、株洲、湘潭、长沙等地,大多为丘陵、盆地,降水量大多在1300 mm以下,是我省少雨中心之一,其4~9 月的降水量和蒸发量的差为负值,土壤结构较差,人口密集,人类活动多,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近年虽然植被得到一定恢复,但很多土地“保水”、“保土”能力仍然很差,极易发生干旱,一般干旱年出现频率43.3%,大旱年出现频率10%,特大旱年也达3.3%。本区长沙县、望城、浏阳、株洲、湘潭、韶山、湘乡、衡山、衡东部分丘陵近年森林植被恢复好,加上水利设施兴建较多,干旱有所缓解,因此该区内有许多地方为中、轻、甚至基本无旱区。

湘南重、中旱区:邵阳市附近数县,零陵大部分县,郴州部分县,其中邵阳、祁阳、新邵、隆回等县,大多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干旱出现频率也较高。其中邵阳秋旱的一般干旱出现频率16.2%,大旱年16.7%,夏秋连旱出现的年份频率居全省最高,达13.3%,大旱年份、特大旱年份分别达3.3%。

零陵数县1998年降水总量较历史偏少5成以上,突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最低值,仅占全年降水量10%~20%,形成夏、秋、冬季连旱。由于气温较高,水分亏缺较大,导致晚稻和旱粮大幅度减产,库、塘、河干涸,多次出现森林火警、火灾。

由于该地区土壤多为白云岩风化而成的,土层不厚,保水、保土能力差,加上该区人口密集,人类对植被破坏也较重,如该区邵东、邵阳、隆回,祁阳等水利设施较少的地方,不但干旱严重,甚至人蓄饮水都较困难,遥感图上反映为重旱区,其他地方为中旱区。

湘北轻旱、基本无旱区:岳阳、常德、益阳一带是洞庭湖区,但降水量相对偏少,岳阳降水量1300 mm,华容为1200 mm,大多数县份年降水量在1300 mm以下,是全省降水量较少的地区之一,降水时间分配也不均匀。岳阳夏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也达10%。秋旱频率更高,岳阳秋季出现干旱年份达23.3%,常德为30%。大旱年岳阳达6.7%,而常德达10%,属气候干旱。但由于客水较多,平均年入湖水量达3000亿m3,在有一定数量的提灌设施的地方,气候干旱引起灾情将会很轻。因此只在远离溪河、水利设施较差的丘岗地区,田土会因旱引起一些损失,这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东山地轻旱区:主要是在平江、浏阳、醴陵、攸县、茶陵的东部和炎陵县,年降水量在1300~1400 mm以上,随着海拔的升高,降水量还有所增加。但降水时空分布均匀,加上山地多由以花岗岩为母岩形成的土壤,在森林和植被破坏较重的地方,干旱时有发生,尤其天水田和旱土发生干旱机会更多,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星星点点的反映。一些水利设施或灌溉条件较好地区基本无旱。

湘西南轻旱区:主要是怀化市和娄底市、邵阳市的雪峰山各县。年降水量由西向东而减少,怀化降水量1444 mm,而东部年降水量只1170 mm。雪峰山迎风坡降水较多,降水随着海拔的升高还有所增加(以中部降水量最大)。武冈、城步、泸溪、辰溪、麻阳、溆浦、新晃等县丘岗地区,夏秋干旱仍然很严重。溆浦夏旱年频率达3.7%,秋旱年频率达40.7%,夏秋连旱大旱年达7.4%,特大旱年达3.7%。由于该区山地森林较丰富,大部分地区受干旱危害很轻,仅开发过量的一些丘岗、天水田受干旱危害较重。在卫星遥感图上一些地方反映基本无旱。

南岭轻旱、基本无旱区:主要为桂东、汝城、郴州、宜章、蓝山、宁远、道县、江永等山区和江华县,大部年降水量在1400 mm左右,道县、蓝山、江华、桂东,汝城为全省5个多雨中心之一。该地降水基本上能满足作物需要,降水的年际差异虽然很大,但80%的年份降水量仍在1000 mm以上,一般不对农林作物构成干旱危害。由于该地区有一些岩溶山地,一些地方过度开发,仍然有夏秋干旱发生,尤其是一些天水田或水利设施较差的田土,受害也不轻,因此在遥感图上也有反映。

湘西北中、重旱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以及安化县,岩溶普遍,干旱危害仍然很严重。春季降水(3~4月份)较少,对春种作物造成一定危害;7~8月份降水虽然较多,但水分渗漏严重,加上土层薄,土壤保水性差,因此山地田土极易受旱。该区森林破坏严重,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因此在遥感解译图上山地和田土的干旱等级仍然很高。

10.1.2 低温冷害

(一)低温冷害特征

主要是春季低温冷害(包含3~4月低温,以及5月低温),秋季低温(主要是指寒露风),还有冬季的低温和冰冻。寒露风是晚稻生产中的主要气象灾害,寒露风危害晚稻的气象因子是低温,不同品种的抗害能力不一样。

19年9月12~13日强冷空气自北向南入侵我省,日均气温由27℃~28℃降至22℃以下,13~19日全省各地相继出现连续3天及以上日平均温≤20℃的寒露风天气。长沙连续三天及以上日平均气温≤20℃寒露风出现在9月14日,按时间排居历史第二位。这次寒露风持续16天,其间最低日平均气温16.2℃,日最低气温12℃,平江县达9.5℃,长沙市24小时降温13.8℃,48小时降温14.9℃。长沙11 天无日照,9月中旬、下旬日照时数仅为49小时,比常年偏少46.5%。全省有5万亩晚稻,其中杂交稻85%左右,早中迟熟品种比例为1∶5∶4,湘北中熟多,湘南迟熟多,杂交稻以V46、V64为当家品种,常规稻以湘晚籼1号、余赤为当家品种。自北向南有70%~80%的晚稻在寒露风出现前齐穗,20%~30%在寒露风到来后抽穗,受害严重。

(二)低温冷害遥感调查

我们选取发生在19年9月的一次涉及面广、强度大的寒露风作为典型个例进行遥感分析。

(1)亮温与地表温度:利用星载辐射计测量大气窗区辐射可用来探测地表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陆地表面的红外辐射特性及其强度差异来分析热状态的变化规律。

绝对黑体的光谱辐射强度服从普朗克(Plank)定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c1、c2为波尔兹曼常数,λ为波长,T为绝对温度。

当辐射体为黑体(如果在任何波长λ,有光谱比辐射率,则此物体为绝对黑体)时,这个温度就是物体的温度,否则,它就是物体的等效应黑体辐射温度,或简称亮温(亮度温度)。

定地表面红外窗区通道的比辐射率为1,即可由卫星测得的辐射能量(计数值经过定标处理)用上述公式得到地表温度。

虽然地表比辐射率是随地物不同有所变化的,也并不完全为1,即不能把地面亮温简单作为地表温度来处理,但我们可以利用地表亮温的变化来定性地反映同一地物的地表温度变化或差异。

(2)通道选取:在辐射波段中,红外辐射(0.76~1000 μm)与温度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人们也称之为热辐射或温度辐射。其中,3.5~5.0 μm是遥感所用的主要红外窗区之一,对应气象卫星的AVHRR探测仪为第3通道,但此波段的地面反射太阳辐射和地球本身的热辐射在能量上大致相当,而8~14 μm是遥感中最常用的红外窗区,对应AVHRR为第4、5通道。由于地表温度通常为200~300 K,其自身的辐射能量大部分集中在8~12μm红外波段,处于地气系统热辐射极大值位置上,因此,我们选用第4通道作为冷害监测的基本通道。

(3)图像处理

定位处理:根据卫星轨道根数和扫描点的观测时间,计算出该时刻的瞬时轨道参数。由卫星姿态、扫描角和瞬时轨道参数计算卫星瞬时视场所对应的地面观测点的地理经纬度。

投影变换:对遥感图像作兰勃特投影变换。

几何校正:卫星原始图像会因多种原因引起几何位置上的变化,产生行列的不均匀,象元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等多种畸变。畸变的图像给解释分析、位置配准造成困难,因此必须对原始图像进行几何校正。其方法是:在卫星扫描图像及电子地图上选取河道的拐点和内湖等特征点作为控制点,根据两者的差异,用内插法进行地理位置的校正。

利用可见光和红外窗区通道测值进行云检测:AVHRR探测仪在第1、2和4、5通道的灵敏度较高(反射率为0.5%时,信噪比大于3,通道4的噪声温度≤0.1K),因而在范围不大的相邻视场内,观测结果相差应是很小的。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排除那些受云影响的观测数据。判式如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其中,i为通道序号,Cmax,i和Cmin,i分别为数据阵(即m×n个象元的观测数据)中的最高和最低值,C为阈值。当判别是满足时,即认为这些观测数据有受云覆盖的影响,应予剔除。

遥感图像的数字处理:对第4通道云区以外的象元值进行拉伸处理,根据其值域由小到大配以由冷到暖的调色板,且设置云区为显眼的天蓝色,再配上水红色的水系图及省界图。

(4)低温冷害遥感图像分析:从图上看出:湘西及怀化属较冷的区域,洞庭湖区次之,常德、岳阳地区较暖。在上述三大冷暖区中,又存在一些小片的不同地域。如在湘西、怀化冷区中以溆浦的溆水流域,麻阳的辰水、锦江流域,吉首的沱江流域,花垣的花垣河下游,保靖的里耶-隆头沿河等地却要相对暖些。又如常德、岳阳暖区中以慈利的县城东部、澧县的县城北部,岳阳的铁山水库南、北两侧等地要相对冷些。

城镇明显比周围农村要暖些,从图中可明显看出长沙、湘潭、株洲、常德、益阳,以及南县、桃江、宁乡、沅陵等市县城区的突出暖色斑块。

使用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计算自19年9月13日至9月21日寒露风冷害强度指数,标于图中:从图中看出湘西、湘南普遍偏冷,湘中、湘北偏暖,洞庭湖区比常德、岳阳地区略偏冷,其大致趋势是基本一致的,但其测值受站点数目的限制,无法反映出更细致的分布特征。对于测站稀少的区域,特别是地形及不规则地区,则无法描述其变化规律。

10.1.3 洪涝灾害

(一)洪涝特征

洪涝灾害包括山洪、江河湖泊泛滥、内涝和内渍。史料中“*雨连旬”、“江湖水溢”、“大水灌城”、“尽成泽国”等记述比比皆是。洪涝灾害对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危害十分严重。据统计,1950年至1998年全省洪涝受灾面积累计达30348万亩,年平均619万亩,成灾面积累计13784万亩,年平均280万亩。特别是近十年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也在不断扩展,河流两岸和湖泊四周的平原地带越来越成为人口聚居的集结地和政治、经济及文化的中心。因此,同样的洪水,遭受灾害的人口及经济损失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1)洪涝发生的频次。据史料分析,湖南省在近3000年的历史中,共有洪涝记载613年,其中全省性洪涝占18.1%,大范围的洪涝占20.4%,部分地区洪涝占61%。

(2)洪涝的地域分布。洪涝的成因主要是降水强度大及连续降水所致,因而洪涝的地域分布与暴雨的地域分布基本一致。以安化为中心的雪峰山端,以道县为中心的都庞岭与萌诸岭之间,以浏阳、平江为中心的幕阜山、连云山西部谷地是3个多暴雨区。慈利、沅陵、安化、张家界、岳阳、常德、浏阳、通道等地大暴雨出现机会较多,易遭洪涝。湖区及四水下游多渍涝。当四水上中游洪水汇注入洞庭湖而渲泄不及时,湖区亦易遭洪涝,此时若遇长江洪水倒灌,极易形成南北顶托之势,洪涝灾害将更为严重。

(3)洪涝的季节性。根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无论是全省性洪涝或区域性洪涝,均以夏季最多,冬季少见,春夏连涝频率亦不低。湘中、湘南春涝频率高于湘北、湘西;湘西秋涝频率高于湘中;湘西冬涝比其它地区要多。洪涝灾害与雨季开始迟早和大气环流及雨不定期的自南向北推移密切相关,雨季往往是3月下旬至4月上、中旬,自南而北先后开始,因而常年4月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湘南,以永州、江永出现机率最大。5月洪涝普遍增多,永州、通道、长沙、芷工、邵阳、安化等地尤为突出。6月湘、资、沅、澧四水中下游及洞庭湖防汛进入紧张时期。7月洪涝主要出现在桑植、沅陵、芷江、通道一带的湘西北和湘南山地。8月湘东南由于易受台风影响而出现洪涝灾害,其他各地则较少出现,但有的年份台风挺进湘中、湘北,大气环流发生变异,亦可酿成洪涝灾害。

(4)洪涝的年际变化。据史料分析,在公元1400年以前,湖南省大范围严重洪涝年有明显的34年和110年准周期;在1401~1990年间,则有11、34、57、110和186年等较明显的周期振动。

此外,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形成湖南省旱涝同年的特点。即在同一年中同一地点先涝后旱,或先旱后涝,但以先涝后旱居多。据史料记载,在公元1201~1990年间,旱涝同年占年数24%,而先涝后旱者又占旱涝同年的76.3%,先旱后涝占23.7%。旱涝同年的地域分布有南旱北涝、南涝北旱、南北都旱涝三类。南旱北涝占47%,南涝北旱占27.4%,南北都旱涝的占25.2%。

(二)洪涝灾害等级分区评价

为了综合评价全省山丘区及洞庭湖区的洪涝灾害等级程度,我们以全省1∶50万的TM影像图的地形地貌解译为基本依据,并考虑气候特征、水系发育程度、土地类型、地质条件等综合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9个洪涝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1∶50万TM卫片(TM4、TM7、TM3)单元解译标志如下:

水体:TM卫片表现为蓝色;

滩地:表现为桔红色或棕褐色(无纹理结构);

平原农田:表现为桔红色(块状分布);

岗地:粉白色;

丘陵:黄绿色;

低山:桔**(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在200~300 m;

中低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构造),海拔300~400 m;

中山:深桔红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400~500 m;

中高山:黑绿色(有山脉纹理结构),海拔在500 m以上。

(1)评价因子的确定

形成洪涝的因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子有气候方面的多年平均降雨量、暴雨日数、海拔高度等,它们对洪涝的形成起主导作用,其次为地貌类型、水系发育程度、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发育程度等,这些因子对洪涝有一定的影响。洪涝评价因子选取如下:

多年平均降雨量(QY);

暴雨日数(QD);

海拔高度(HG)∶从TM图像中读取;

地貌类型:从TM图像上获取;

水系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水土流失状况:从TM图像上获取;

植被发育程度:从TM图像上获取;

(2)评价模型

湖南省国土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Wi——第i个因子在所计算的评价单元中占的权重;

gi——第i个因子的得分值;

G——所计算的评价单元灾害程度的得分值。

根据评价结果及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数字统计集合,划分各地洪涝等级如下:

极度重灾区:洞庭湖区,包括华容、澧县、安乡县、常德市、汉寿、沅江。这些地区的洪涝灾害极为严重,基本上无山丘区的山洪灾。

重灾区:洞庭湖边缘的丘陵区,包括临澧县、桃源县、临湘市、桃江县、岳阳县、湘阴县、望城县,这些地区既有山丘区的山洪灾,也有湖区的洪涝灾害。而浏阳市、永顺县、桑植、张家界市、溆浦县、麻阳县、泸溪县、沅陵县、炎陵、汝城等县(市)的局部地区是山洪灾的重发地。

中度灾区:包括宁乡县、长沙市、长沙县、平江县、株洲、醴陵、怀化、芷江、冷水江市、新化县、祁阳县、东安县、永州市、耒阳市、郴州市、新邵县、邵阳县、邵阳市、邵东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县。

轻度灾区:包括涟源市、双峰市、娄底市、邵阳、新邵、隆回、新晃县、会同县、靖州自治县、耒阳、常宁、永兴。

(三)1998年洞庭湖地区特大洪涝灾害遥感调查

1998年湖南省湘、资、沅、澧四水及洞庭湖区相继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形成了我省自1954年以来的最大洪水。我们利用NOAA气象卫星、雷达及TM卫星的实时监测图像及调查,分析调查水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

(1)雨情调查:1998年全省平均降雨量1632.8mm,较正常年份偏多12.8%,其中湘中北地区7次受暴雨袭击。全省发生了四次大的暴雨过程,其中最大1小时降雨量达105 mm,400 mm以上降水量笼罩面积达3.5万km2,日最大降水量为300.7 mm。

1998年雨情特点表现为:一是雨季提前;二是暴雨强度大;三是暴雨频繁且接连发生,几次大的降雨过程集中在6月中旬、7月下旬和8月中旬,且每次暴雨持续时间在三天以上;四是暴雨中心较稳定,多次重复在湘江、资水中下游、澧水流域和沅水的酉水,导致这些地区多次发生严重的洪水灾害。

(2)水情调查:根据NOAA卫星监测所获得的图像分析,5月25日,洞庭湖区的主河道已无法分辨,湖面较枯水期有所增长,湖面水域已增至1890 km2,同时城陵矶下游长江干流江面明显增宽。6月中下旬,湘、资、沅水及洞庭湖区出现第二次集中降雨,洪水大量汇入洞庭湖,导致湖水水位逐步升高,从6月19日NOAA探测图可以看见,洞庭湖水面进一步扩大,湖面水面增至2039 km2。第三次,7月初湘、资、沅水流域洪水刚刚入湖,长江流域上游降大到暴雨,长江洪水倒灌进一步抬高了洞庭湖水位,使洞庭湖城陵矶出现第一个洪峰,水位近34.52 m。第四次,7月20日至26日,澧水、沅水中下游连降大暴雨,相继再次发生大洪水,与此同时,长江洪水入湖量大增,澧水、沅水下游洪水相互夹击,洞庭湖水位迅速上涨,洪峰水位35.48 m。根据7月28日NOAA卫星传送的图像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处洪水范围增大,顶托严重,湖区淹没范围扩展至新墙、汨罗、湘阴等地,安乡被淹,湖区湖水面积已达2443 km2。第五次7月29日至8月1日,洪峰水位35.53 m,超过历年最高水位0.22 m,8月1日NOAA卫星传送图像显示,洞庭湖湖水面积增至2542 km2,淹没范围进一步扩大。第六次,8月15日至17日,长江干流宜昌出现最大一次洪峰,洪峰流量63600 m3/s,正好与澧水、沅水洪水相遇,使城陵矶水位于8月20日达1998年最高值35.94 m,超1954年水位1.39 m。8月22日NOAA卫星探测图像清楚显示,长江干流城陵矶至枝城段严重淹没,江河水面扩展,牌州湾及螺山卡口以上滞水严重,洪水排泄不畅,洞庭湖出水受阻,淹没范围增至石门、长沙、桃源一带,同时湖北荆江,湖南安乡、津市、澧县全线被淹。洞庭湖湖水面积达到2664 km2。

通过调查分析,1998年的水情特点表现为一是入湖流量大,洪峰次数多,由于“四水”和长江洪水源源不断地倾灌洞庭湖,致使洞庭湖出现巨大超额洪水;二是洪水组合恶劣,长江连续出现的8次洪峰与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区间洪水多次遭遇,使城陵矶连续出现5次洪峰;三是长江干流螺山卡口排洪功能的衰减,使长江洪水顶托严重,受长江洪水顶托的影响,洞庭湖区高危水位持续时间达两个多月。

(3)灾情:根据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星载雷达数据(SAR)与美国陆地卫星(TM)图像叠合处理结果,进行洪涝淹没面积遥感调查。通过计算,1998年7月31日,洞庭湖区洪涝淹没总面积376.21万亩,受灾涉及18个县(市),其中城镇建设用地4.81万亩,农村居民点10.29万亩,水田234.92万亩,旱地19.05万亩,林地13.52万亩,草地0.09万亩,其他用地95.53万亩。经统计,受灾人口2879.9万人,死亡616人,倒塌房屋688600间,直接经济损失达329亿元。

经图像分析,本地区超过10万亩以上淹没面积的市(县)有沅江、安乡、湘阴、汉寿、澧县、南县、常德市辖区、华容、岳阳县、岳阳市辖区、益阳县等11个市(县)。其中沅江、安乡、湘阴、澧县、汉寿等五个县(市)灾情特别严重。安乡、澧县、津市、常德市辖区、汉寿县等地以溃坝、溃堤为主,其中7个万亩垸溃决被淹。其它市(县)则是以内涝积水为主的洪涝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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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目进行中,可穿插宣传口号及弘扬家庭美德的公益广告。

 六、播出方式:

 录播与直播相结合。故事的讲述能够用录播,听众的参与用直播。

 七、节目要求:

 1、主持人:可由一位女主持人独立担纲,也可男女两位主持人轮流担纲(每期一位),主持人年龄应在30~40岁之间,有必须的生活体验,素质、学历要求较高。

 2、嘉宾:可邀请市妇联等单位的专家、专职工作者,也可邀请某一个典型事例的主人公。具体要求是有必须的理论基础或生活感悟,口才好。

 八、节目制作:

 节目的前期资料能够选用报刊上发表的具有典型性的真实事例,也能够请知名人士撰写。以后的稿件可逐步用听众来稿或本台记者写的稿件。

 节目可争取市工会、市妇联、市关委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他们会带给家庭问题的典型事例,甚至可带给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

 九、时间安排:

 节目资料充足的话,可安排在每周一周五的晚上,节目资料不够充足的话,可安排在每周六、日晚上。

 具体时间为晚上九点至十点,长度为一小时。

 十、节目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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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事先在本台、电视台及广电报等媒体作前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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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时举行听众联谊会,加强与听众的联系和沟通。

 十二、节目目标

 争创名牌节目,成为听众的知心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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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节目名称:《生活帮你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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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节目的口号是:用共同的智慧帮您更好的生活。

 六.节目的受众定位:不限年龄。有生活上的烦恼且需要帮忙的人和想多明白些生活常识的人都是我们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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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栏目时间长短的固定性,一期节目不可能回答所有听众的问题,所以栏目还设置了邮箱,让那些在节目播出时段里未能获得帮忙的听众能够以发邮件的形式,把自己遇到问题发给我们。下一期节目中,主持人将有选取性的进行解答。当然,那些没有在下一期节目中解答的问题,栏目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将对他们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推荐并以邮件形式回复。

 在节目的尾声会给听众播报明日泉州市内的天气状况。(为大家的出行带给方便)

 节目风格主题词:生活、贴心、温馨、互动。

 八.时段分析:节目播出时段是每周一至周五晚上的8:00?8:30,正好是许多上班族和家庭成员及普通百姓刚吃完晚饭后的休息时间,放松情绪的时候。因此,把节目类型定为简单温馨、贴心互动型生活广播,有利于忙了一天的人们,帮忙他们解决一天下来碰到的问题;同时掌握一些有用的生活常识,学会生活中的小技巧,为明天的生活甚至以后的生活更完美更方便做准备打基础。而主播的简单活跃的语气,也十分贴近累了一天的听众。

 九.节目大体流程:找到本期播音的资料,熟悉稿件,呼台?片花?主持人说话?本期节目资料的总体介绍?插播音乐?两位主播播第一板块(介绍本期的生活常识)?广告?主播播第二板块(主播与听众互动环节)?明日市内天气概况?结束语。

 前奏片头--介绍本期资料--这一期是《如何取名字》20:00?20:03

 第一部分介绍《如何取名》20:03?20:15

 过渡广告时间20:15?20:16

 第二部分生活互帮互助互动环节20:16?20:29

 尾声明日市内天气预报结束语20:29?20:30

 十.节目预期效果:透过介绍生活常识及互动环节帮忙大家更好的过好生活的每一天,在目标听众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目诉求,培养并逐步扩大稳定的听众群,使泉州广播夜晚时段的收听率进一步提升,使节目主持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使《生活帮你忙》节目成为广播界的一个名牌节目。在此基础上,与相关刊物建立互惠、广告交换等合作,与出版社合作进行节目后期开发。

 十一.经费预算: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绩效,兼职(或外聘)人员劳务费。因为是夜晚直播,需要思考编播人员的夜餐费、夜班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嘉宾稿费。

 十二.制作团队及介绍:监制一名(兼任主持人),主持人一名,修改、导播三人,编务二人。

 每日节目选题策划由节目修改提出,带给相应素材、提纲,并向编务提出相关歌曲、音乐资料清单。提纲经节目负职责初审完善后,修改会同档期节目主持人共同构成文案,分工完成节目前期的访或与嘉宾的沟通。直播中主持人在导播的现场配合下主导实现节目策划

 九.工作人员:

 主播:xxx海龟爱上鱼

  大学生广播节目策划书

 一、栏目构思:

 我台设置生活旅游人文类节目是十分有必要的,生活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进行着的内容,而生活的乐趣又在于运动,本节目所针对的听众是亲近自然、喜爱旅游的人群,大学生这个具有青春活力的群体正是我们收听率的保证。他们一般有着较好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所以,旅游频率在向听众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和休闲服务节目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媒体的教育功能,开设的栏目包括旅游信息、民族风情等,在轻松自然的广播节目中,使听众获取地理人文等知识,同时培养听众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这档节目的开播将会很好的体现寓教育乐的特色。

 二、指导思想:

 倡导健康生活,关注新鲜咨询。如何指导同学们拥有健康的生活方式,拥有愉快的生活心情,掌握新鲜的时尚生活旅游人文资讯,为同学们提供一个交流心得体验的平台,信息总汇,成为我们创办该栏目的主要动机和指导思想。

 三、栏目名称:《耳朵去旅行》

 四、节目种类:生活旅游人文类

 五、风格定位:

 1、风格:新鲜轻松,在时尚与保守之间,不断创出新意,有适当的参与性,有文化内含;语言:活泼、幽默、不刻板;

 2、形式:随意、休闲、不拘一格。

 3、以最简单最生动的语言向听众提供最大限度的咨询,每条咨询控制在2分钟之内,这样即使是匆匆走在路上的听众也有所收获。

 六、宣传语:

 我们用真诚的声音构筑一座心灵交流的桥梁,我们用笔描绘出校园生活中精彩的每一幕,我们用心认真体会莘莘学子的每一份挚热的情怀。我们每周相会在熟悉的电波中,将感动、憧憬、梦想、信念?融入一种灵动的声音,让它飘于校园上空,飘进每位师生的心里,让这种声音冲上云霄、回响在校园的每个角落。

 七、总时长:30分钟

 八、节目准备:

 由播音员精心准备并提前交宣传部进行稿件的审核、整理以及音乐的筛选工作。

 九、节目内容:

 开头语:

 Z: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周二的六点与大家相约在《耳朵去旅行》节目当中。

 C:倡导健康生活,关注新鲜咨询。我们将以最简单最生动的语言向听众提供最大限度的生活咨询,在这里

 Z:您可以跟随我们大脚游天下包揽各地的奇山秀水;

 C:您可以在我们的民族风情园里领略异域民族文化;

 Z:您可以在我们的大嘴吃四方中尝遍不同民族的美食。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支丽

 C:我是陈艳

 板块1:大脚游天下(11分钟)

 介绍以都匀为中心点辐射到全国乃至世界的旅游咨询。

 筛选原则是:1、适合短途旅程,我们会一并给出旅途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学期末,我们会介绍一些较远、适合团队出行的地方。

 2、选择介绍全球"奇、秀、险"的地理景观,让同学们用耳朵就可以去旅行。

 板块2:民族风情园(13分钟)

 充分利用我们是一个多民族大家庭的特点,向大家介绍我们特有的民族风情,在的同时也弘扬了我们的民族文化。

 板块3:大嘴吃四方(6分钟)

 各民族的饮食都各具特色,都是他们智慧的结晶,各少数民族都是智慧勤劳的,这个版块就是以民族的特色小吃突显他们的这一特质。

 结束语:

 Z:我们用真诚的声音构筑一座心灵交流的桥梁,用心认真体会莘莘学子的每 一份挚热的情怀。

 C:我们相会在熟悉的电波中,将感动、智慧、热诚?融入一种灵动的声音,让它飘于校园上空,飘进每位师生的心里,让这种声音冲上云霄、回响在校园的每个角落。

 Z:亲爱的同学们,快乐的时光总是很短暂,我们的节目即将接近尾声了,感谢同学们和我们一同分享这期的〈耳朵去旅行〉!我是你们的朋友支丽,

 C:我是陈艳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1)

最低级别预警。

我国的蓝色预警信号通常是表示最低一级的警报,大风和台风预警信号亦是如此。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是对产生于热带洋面上的一种强烈的热带气旋的预警,是台风预警中的最低一级警报。

森林防火条例2022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和各责任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删去第七条。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相关责任人名单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运行管理。”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途径告知公众。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款。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确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领域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分解落实。

“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制定推广洁净型煤、置换清洁炉具、配套建设高效煤粉基础设施等工作,逐步实现高效燃煤锅炉替代改造,督促能源领域节能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燃油等常规能源。”十、删去第十七条。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制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火电、焦化等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应当同时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十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老舍 《风》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院或者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批准,并按照要求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林业主管部门、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院,并及时通报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原文:

济南与青岛是多么不相同的地方呢!一个设若比作穿肥袖马褂的老先生,那一个便应当是摩登的少女。可是这两处不无相似之点。拿气候说吧,济南的夏天可以热死人,而青岛是有名的避暑所在;冬天,济南也比青岛冷。

但是,两地的春秋颇有点相同。济南到春天多风,青岛也是这样;济南的秋天是长而晴美,青岛亦然。

对于秋天,我不知应爱哪里的:济南的秋是在山上,青岛的是海边。济南是抱在小山里的;到了秋天,小山上的草色在黄绿之间,松是绿的,别的树叶差不多都是红与黄的。

就是那没树木的山上,也增多了颜色--日影、草色、石层,三者能配合出种种的条纹,种种的影色。配上那光暖的蓝空,我觉到一种舒适安全,只想在山坡上似睡非睡的躺着,躺到永远。

青岛的山--虽然怪秀美--不能与海相抗,秋海的波还是春样的绿,可是被清凉的蓝空给开拓出老远,平日看不见的小岛清楚的点在帆外。

这远到天边的绿水使我不愿思想而不得不思想;一种无目的思虑,要思虑而心中反倒空虚了些。济南的秋给我安全之感,青岛的秋引起我甜美的悲哀。我不知应当爱哪个。

所谓春风,似乎应当温柔,轻吻着柳枝,微微吹皱了水面,偷偷的传送花香,同情的轻轻掀起禽鸟的羽毛。

可是,济南与青岛的春风都太粗猛,把两地的春都给吹毁了。济南的风每每在丁香海棠开花的时候把天刮黄,什么也看不见,连花都埋在黄暗中;

青岛的风少一些沙土,可是狡猾,在已很暖的时节忽然来一阵或一天的冷风,把一切都送回冬天去,棉衣不敢脱,花儿不敢开,海边翻着愁浪。

两地的风都有时候整天整夜的刮。春夜的微风送来雁叫,使人似乎多些希望。整夜的大风,门响窗户动,使人不英雄的把头埋在被子里;即使无害,也似乎不应该如此。对于我,特别觉得难堪。我生在北方,听惯了风,可也最怕风。

听是听惯了,因为听惯才知道那个难受劲儿。它老使我坐卧不安,心中游游摸摸的,干什么不好,不干什么也不好。它常常打断我的希望:听见风响,我懒得出门,觉得寒冷,心中渺茫。春天仿佛应当有生气,应当有花草,这样的野风几乎是不可原谅的!

我倒不是个弱不禁风的人,虽然身体不很足壮。我能受苦,只是受不住风。别种的苦处,多少是在一个地方,多少有个原因,多少可以设法减除;对风是干没办法。总不在一个地方,到处随时使我的脑子晃动,像怒海上的船。

它使我说不出为什么苦痛,而且没法子避免。它自由的刮,我死受着苦。我不能和风去讲理或吵架。单单在春天刮这样的风!可是跟谁讲理去呢?苏杭的春天应当没有这不得人心的风吧?我不准知道,而希望如此。好有个地方去“避风”呀!

此文出自现代·老舍《春风》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春风》是现代著名作家老舍写的散文。老舍(1899年~1966年),京派代表,享年67岁,原名舒庆春,字舍予,满族,北京人,中国现代家、戏剧家、著名作家,因作品很多而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

在中国现代作家之中,老舍是唯一一个能够身体力行地将文学与曲艺进行结合,长时间地关注曲艺发展,并且在新中国成立后亲自参与了曲艺,尤其是主要曲种(相声)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作家。

解放初期,老舍作为知名的作家,积极投身于相声的社会主义改造,与罗常培、吕叔湘、吴晓铃等学者会同孙玉奎、刘德智、侯宝林等相声演员一起组成相声改进小组。

通过撰写大量作品和理论文章,不仅指导相声摆脱了解放初期由于其旧有形式和内容所造成的生存危机,而且使相声乃至曲艺这门艺术形式完成了在新社会、新形势下的自身定位,奠定了其艺术地位。

作者简介:

老舍(1899年2月3日—1966年8月24日),原名舒庆春,字舍予,另有笔名絜青、鸿来、非我等。因为老舍生于阴历立春,父母为他取名“庆春”,大概含有庆贺春来、前景美好之意。上学后,自己更名为舒舍予,含有“舍弃自我”,亦即“忘我”的意思。

北京满族正红旗人。中国现代家、作家,语言大师、人民艺术家,新中国第一位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的作家。代表作有《骆驼祥子》,《四世同堂》,剧本《茶馆》。

抗战期间,北新书局出版的《青年界》,曾向作家老舍催过稿。老舍在寄稿的同时,幽默地寄去了一封带戏曲味的答催稿信:元帅发来紧急令:内无粮草外无兵!

小将提枪上了马,《青年界》上走一程,吠!马来!参见元帅。带来多少人马?来个字!还都是老弱残兵!后帐休息!得令!正是:旌旗明明,杀气满山头!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主导、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水利、国土、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通信运营商、媒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气象探测网络,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可能影 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编制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分布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水文、地质、环境等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设施的计量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农业、水利、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向本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气象灾害预警队伍及其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

鼓励、支持气象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信息的传播,有关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报送或者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应当即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及时纳入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依据气象监测信息,预测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通报。第十六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势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

调整预警级别,重新发布或者终止、解除预警,应当即时报告当地人民及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